哈政辦綜(2007)39號
第一條 為加強2007年秋季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糖酒會)的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參展單位和個人,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宿、餐飲、交通等接待服務單位,以及與糖酒會活動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糖酒會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布展,集中交易,統一收費。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是糖酒會指定唯一展區。
第四條 市糖酒會會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糖酒會辦公室)組織實施本規定,具體負責糖酒會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按照自愿原則,國內外從事糖類、酒類、飲料、乳制品、調味品和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食品包裝和機械等相關產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均可以報名參展。
第六條 參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展位手續;
(二)憑市糖酒會辦公室統一制發的《布展證》進入展區布展;
(三)憑市糖酒會辦公室統一制發的《代表證》進入展區從事展示、交易活動;
(四)自帶工作車、宣傳車的,憑市糖酒會辦公室統一制發的《通行證》在規定區域內通行;
(五)所有展示和交易在規定展期、指定展區內進行,不得在規定展期、指定展區以外進行展銷;
(六)參展的產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展區展示和交易;
(七)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展出的產品作虛假宣傳,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
(八)服從市糖酒會辦公文章來源華夏酒報室的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 糖酒會戶外廣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發布、統一收費。參展單位和個人需要發布廣告的,由市糖酒會辦公室依法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發布和設置任何與糖酒會有關的廣告。
第八條 凡與市糖酒會辦公室簽訂訂房協議的賓館、飯(酒)店等接待服務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協議,切實做好各項接待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各賓館、飯(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接待服務單位和糖酒會展區,應當嚴格遵守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立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盜竊、火災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發生,確保參展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條 各賓館、飯(酒)店、休閑娛樂場所、旅游景點、出租車、停車場等,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物價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虛假標價、借機哄抬物價或者亂漲價。
第十一條 糖酒會舉辦期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市場秩序、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管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糖酒會的工作人員和記者,憑市糖酒會辦公室統一制發的有關證件進入展區。
第十三條 未經市糖酒會辦公室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糖酒會的名義組織各種活動。
第十四條 本規定在糖酒會舉辦期間施行,糖酒會結束后自行廢止。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7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