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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酒以普通食品銷售 賣家支付十倍賠償金
來源:新華社  2018-03-09 13:34 作者:黃安琪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因保健酒當普通食品銷售引發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關于賣家賠付買家十倍價款賠償金的判決。

據悉,消費者趙某在網絡平臺上以每瓶15元的價格購買某酒業公司生產并銷售的、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金櫻子酒312瓶,共計4000余元。趙某飲用后發現身體不適,后了解到配料中的金櫻子屬于中藥材,不能隨意添加進普通食品中。

趙某遂以該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賣家即某酒業公司退還貨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向其支付所購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4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根據2015年版的《中國藥典》,金櫻子屬于中藥材,因此這款作為普通食品銷售的金櫻子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據此判決賣家退還趙某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賣家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發布的《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金櫻子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產經營。且該款酒在外包裝上明確載有具體食用量以及其具有降血壓、降血脂等功效的字樣,此類包裝說明也已明顯超出普通食品的銷售形式。但是本案賣家即酒業公司將金櫻子作為制作原料,以普通食品進行銷售,并未取得保健食品的生產許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

上海市一中院據此駁回賣家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編輯:張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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