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16年春節后,一陌生人到合肥市貴池路一家百貨商店推銷自己的白酒。最終經過協商,百貨店老板答應為其代銷“劍南春”、“五糧液”白酒。共計有500ml/瓶52%vol“劍南春”12瓶;500ml/瓶52%vol“五糧液”6瓶。雙方協商價格為“劍南春”280元/瓶;“五糧液”500元/瓶。
拿到貨后,百貨商店老板以“劍南春”350元/瓶、“五糧液”680元/瓶的價格銷售。直到案發時,經營戶共取得違法收入7930元。調查中,經營戶無法出具有效的進貨憑證,也無法證明該“劍南春”、“五糧液”白酒是合法取得。
據悉,這兩樣白酒經商標所有權人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出具鑒定證明,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劍南春”、“五糧液”白酒屬侵犯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權益的冒牌產品。依據相關規定,合肥市蜀山區市場監管局沒收銷毀這批假冒白酒,并對經營戶罰款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