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內容提示:
● 分配比例:扣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1.185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1.85元;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1.0665元,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665元。
● 股權登記日:2010年7月2日
● 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0年7月9日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情況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0年5月27日召開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9日的《上海證券報》和《中國證券報》。
二、利潤分配實施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2009年年末本公司總股本94,380萬股為基數,向本公司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1.85元(含稅)。
三、利潤分配具體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0年7月2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0年7月9日
四、利潤分配對象
截止2010年7月2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利潤分配實施辦法
1、對于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按1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1.0665元;對于在中國注冊的居民企業(該詞語具有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法規及規則下的涵義,以下同)的法人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1.185元。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等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1.066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股東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于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自行繳納。
4、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貴州宏益投資貿易中心、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北京市糖業煙酒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派發。除上述股東外,其余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登記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登記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六、咨詢辦法
咨詢機構:公司董秘辦
地址: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 郵政編碼:564501
電話:0852-2386002 傳真:0852-2386005
七、備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及決議公告。
特此公告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