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國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創業板相關配套制度,中國證監會17日發布了《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一方面強化保薦人對創業板發行上市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
擬修改的《保薦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剩余時間及其后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證監會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指出,考慮到創業板公司規模小、風險高,創業板適當延長了持續督導期。這樣的規定較之主板,分別延長了一個會計年度。通過延長持續督導期,強化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責任,提高創業板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促進創業板公司持續發展。
按照擬修改的《保薦辦法》,證監會擬實行保薦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跟蹤報告制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涉及持續督導的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
此外,擬修改的《保薦辦法》還規定,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將適當調整對保薦代表人的個別監管措施。考慮創業板公司處于成長期,業績波動大較為常見,證監會對《保薦辦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略作調整,即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此規定只適用于主板,不適用于創業板,這是基于創業板企業業績不穩定的特性作出的調整。
這位負責人說,通過《保薦辦法》的上述修改,創業板將建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薦人跟蹤報告制度,目的在于進一步發揮保薦機構持續督導作用,提升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將保薦責任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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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