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中國提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三年前,“十一五”規劃中提出的8個約束性的指標中,就有4個與資源環境直接相關;兩年前,建設生態文明首次被寫入黨代會報告;去年,國家環保總局升級為環境保護部,更多地參與國家的綜合決策。政府保護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決心由此可見。
近年來,國家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改造傳統產業、調整產業結構等舉措,環境破壞趨勢放緩,同時我們也發現,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環境保護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在全國實施。新方案更好地體現了“多用路多用油多負擔”的公平原則,鼓勵社會節約能源、減少污染。
——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湖南等省市陸續建立節能減排交易所、排污權交易所等交易平臺,在利用市場化機制推動環境改善方面跨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區域限批、流域限批、重點行業限批制度,以及銀行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限制貸款,多方推進,實現了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
2009年,中國資源價格改革如何推進,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相關法律體系建設如何推進,今年的節能減排目標能否實現,都是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金融危機當前,要防止有關部門在盯住保增長目標的同時對企業節能監管手軟。否則將可能會使原先應該淘汰的產業死灰復燃,影響“十一五”節能減排總目標的最終實現。
只有真正在價值取向上轉向“以人為本”,把普遍地提升人民的生存質量當作政府的首要任務,當作政治家、官員、企業家的最大功績,與每一個人的生存質量相關的環境問題的解決才是可望的。
黃細花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惠州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在全國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
調研分析,造成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的原因有多個方面,但環保行政執法不力是主要原因。從我國環保行政執法的現狀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客觀上不足,也是致命的薄弱環節:第一,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環境違法者只能采取罰款、限期整頓、補交排污費等處罰方式,難以觸及違法者的“致命要害”;第二,行政執法效率與當前環境嚴峻形勢極不相適應,一宗環境違法案件處理往往要1-2年的時間才能辦結;第三,環保行政工作的及時性特點需要法律化的行政權威,才能實現迅速、快捷、有力地制止環境違法行為的工作目標。因此我認為,設立環境保護審判法庭是當前環境形勢下,加強環境保護的有力手段,是震懾環境違法行為的有力司法保障措施。應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的地區,設立環境保護法院,專門通過司法審判機構來處理環境保護方面的案件。
劉和平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萍鄉市委書記:
加大力度支持礦渣再利用 發展循環經濟
萍鄉是我國最老的工礦城市之一。自1898年漢冶萍公司設立,開始對煤炭資源進行大規模機械化開采。建國以來,萍鄉又是江南煤炭生產主要基地。但萍鄉經過長期的煤炭開采,產生了大量的煤矸石,不僅污染環境而且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此外,萍鄉還儲藏有豐富的劣質煤資源。從煤矸石和劣質煤特性分析,作為低熱值燃料,將煤矸石和劣質煤用于發電,再以粉煤灰為原料生產旋窯水泥,是實現煤炭資源綜合利用的最有效途徑。萍鄉在這一方面進行了不少的探索,但目前在立項報批、資金扶持、投資導向、政策優惠等方面還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礙,制約了工作的順利開展。所以,我們建議有關機構對全國各工業地區閑置礦渣情況進行專項調研,拿出有針對性的政策意見供國務院研究實施。
